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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C、对外资企业,其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和,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还是在经营期限内企业自身所取得的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都将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获得同样的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商标的申请注册权、专利申请权、商标的使用权、专利的专有使用权、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等。
  十四、如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情况,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其他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设立条件与设立的一般程序:
  A、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条件方面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设立的程序一般为:(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二)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如下有关申请设立的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排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三)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另外的情况是,如外国投资者有意在中国设立合营企业但无中国方面具体合作对象时,可提出合营项目的初步方案,委托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托投资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介绍合作对象。在设立合营企业的过程中,合营各方或双方共同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或协助办理与设立的各项事务相关的各项法律问题。如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政策意见、参加谈判、草拟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申请书、税务代理、申请批准和代理登记等等。
  B、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一般为:(一)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企业的成立日期。设立合作企业时,合作各方或双方共同可聘请律师代理或协助办理与设立事务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务。
  C、关于外资企业。设立条件见前述(二、2、C)。设立的一般程序为:(一)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如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二)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三)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服务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律师代办有关设立申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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