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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之三)——所得税法中特殊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结转亏损金期限的规定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8]。这是国家为保障企业均衡发展,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这项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比我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延续3年弥补亏损放宽延长到5年,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宽松的条件。但需要强调的是,企业需要把握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度算[9]。
  (四)其他税金的扣除
  由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净所得课税,故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各国所得税法通常允许纳税人将该纳税年度内已缴纳的部分其它税金予以扣除。一个纳税人所支付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金,只要符合公平和合法的原则一般都可允许作为所得额的一个扣除项目处理,这已成为各国政府所通行的准则。
  各国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扣除所得税以外的那些种类的税金,这通常与该国所实行的税制密切相关。归纳起来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既可以扣除流转税,又可以扣除财产税。如澳大利亚规定,工薪税、土地与财产税、自然资源税和租金税可以扣除;销售税和印花税视为所购置商品成本的一部分处理。又如巴西规定,工薪税,包括8%的长期服务保证基金(解雇税),土地税和财产税、销售税、劳务税、金融经营税可以扣除。另一类是只允许扣除流转税,一般不允许扣除财产税。如马来西亚规定,公司可以扣除免役税以及用于经营的土地和建筑物税、矿区使用税和租金,进口税、附加税,销售税以及印花税都作为所取得货物的费用的一部分,但遗产税、不动产所得税、开发税和股票转让税不允许扣除。新西兰亦规定,销售税和印花税可作为购置商品成本的一部分处理,附加福利税、遗产税或赠与税不能扣除。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将其他税金列入生产成本、费用一类扣除,既有流转税,又有财产税。具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税附加[10]。
  地方所得税能否作为费用扣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有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征收所得税的国家,法律规定在计征所得税额时,允许纳税人将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税金作为特殊费用进行扣除。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纳税人已缴纳的各州及地方政府所得税、不动产税、财产税以及超额利润税都可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除。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国内公司在计税时,已缴纳的地方政府企业税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地方居民则实行抵免法。二是在以附加地方所得税的国家,一般是不允许附加地方所得税作为特殊费用进行扣除,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附加地方所得税不得作为特殊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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