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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下)

  法律权威性的确认还体现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权威观念逐渐形成。自1979年以后,党中央一再强调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应带头遵守法律。在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强调:我国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因此,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律遵行。同时指出: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国家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凡是合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追究。共产党员中的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1982年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了新的党章。要求从中央到地方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活动都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有助于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内形成的“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轻视法律的不利因素。
  “权大还是法大”虽然依然困扰着许许多多的中国人,但随着1981年对“四人帮”的公审,1982年宪法宪法权威性的确定以及作为执政党的法律权威观念的形成,使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性,意识到任何合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合法利益受到来自任何个人、机关、甚至国家的侵害时,都可以依法受到保护;但同时也意识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违反和超越法律之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无论违法主体身居何位。
  2、立法机制日趋合理,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初步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确认了民主和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应树立法律的权威性的前提下,中国开始了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漫长过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尽快实现有法可依。为达到这一目标,在1982年宪法中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并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使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自此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日趋完善。仅以宪法、民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立法的发展就可以看出中国已逐步建构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宪法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近现代法治理论中被视为是民主的纲领,权利的宣言,一部宪法特别是成文宪法的颁布被认为是现代法治的要素之一。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已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但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并没有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权威。特别是在十年浩劫期间制定的两部宪法,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宪法不但没有发展1954年宪法中的有利于法治的因素,相反却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否定了一些现代法治应有的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律师辩护制度,甚至取消了人民检察机构,宪法无法真正起“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宪法方面最大的成就是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在这部宪法中,集中规定了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及根本任务,确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权力的行使机关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以极大的篇幅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外,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而真正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规划了一个大概的框架,发挥了宪法应有的作用。并于1988年和1993年在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的前提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先后两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写入了宪法,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把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真正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规范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如《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而使公民能够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前提下,实施适当的社会行为,并在其权利受到非法的侵害时,寻求法律上给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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