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类
法律事实包容范围广泛,概括说来,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从而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现象,都属于法律事实。对于法律事实,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是否要求存在某种法律现象,可以区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照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法律现象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区分为即时的法律事实和持续的法律事实(即状态)。这些分类各有其意义,但是,比较常见、也更有意义的分类是立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作的区分。
1、主体行为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分析,各种现实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不外乎两类情况:一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行为所引起;另一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因素所引起。同时,就前者而言,又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有意识行为,或者是主体双方的有意识行为。有鉴于此,按照引起现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法律事实是否包含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有意识行为,可以把各种法律事实区分为主体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主体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主体自身与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主体自身的有意识行为。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其一,此所谓“主体行为”,仅限于以主体自身为一方的法律关系,是主体自身的行为。因为能够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主体双方之外的非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在现实法律关系中,有一类并不存在主体与非主体的区分,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就包容了一切社会生活主体。但是,另一类则存在这种区分,如在现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中,除买卖双方外,还存在其他社会生活主体,即此处所说的“非主体”——潜在的法律关系主体。
其二,此所谓“有意识”是法律意义上的,而非心理学或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在法律意义上说,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人在昏迷或熟睡状态下的行为,人在遭受不可抗力强迫下的行为,等等,都不能视为“有意识”的行为或主体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例如,因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而在监护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但是,它们一般不可能引起以主体自身为一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例如,被监护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他与监护人的法定监护关系。
对于主体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意义的分类。例如,按照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无过错行为。合法行为导致肯定的法律后果,后两者导致否定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合法的作为合法的不作为,前者包括行使权利的行为和履行积极义务的行为,后者指履行消极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主体行为的主观过错状况,可以区分为故意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违法行为。无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责任相联系,它主要存在于民事和行政诉法律领域,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依法必须对行为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况。
2、事件
各种现实的法律关系除了因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有意识行为而发生实际运转之外,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因其他各种法律事实而导致实际运转。这里所说的其他各种法律事实,可以概括地称之为事件,即除主体行为以外,一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情况。
对于各种具体法律意义、构成法律事实的事件,从总体上可以基于人与自然的两部分。按照是否包含人的行为或活动,区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大类。社会事件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自然事件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包含人的行为或活动的自然现象。
自然事件比较容易理解,它包括地震、旱灾、水灾、火灾等自然界发生的现象。自然事件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例如,如果某人遇灾害身亡,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相关的人身保险、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形成,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等等。当然,自然事件形形色色,只有那些能够引进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自然事件,才具有法律意义。
社会事件比较复杂,它包罗甚广,涉及除主体行为以外的一切非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对于非主体行为,可以作出以下一些不同的区分:
(1)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应该注意的是,虽然主体行为包括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但就现实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而言,无意识的行为只能属于非主体的行为,即,它只能引起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
(2)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4)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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