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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法学说视点:公共财政的法治

  一方面是收取方面存在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己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合法收取行为,如税收征管,本身定有法律,但是该法对多数税种、税率的确定,主要采取行政确定方式,即由行使公共财政权的行政机关自我确定,这就必然导致与作为权利人的社会成员协商、谈判机制的丧失;第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盛行,一个红头文件,甚至不需要文件的一张收据、甚至不需要收据的几句命令性话语,就实现了社会成员资产的收取。当然,也包括一些极端的收取方式,如不公平使用的法律罚款,也成为收取社会成员资产的一种方式,罚款成为部分公权机构不可或缺财源;某些情形下,垄断性的权力资源,通过非常规交易形式进行寻租,从而完成对社会资产的收取。
  另一方面,从使用方面看,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式,具有极大的弊端。政府财政预决算作为一项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流于形式。它作为不明细帐目,缺乏代表大会及相关专门机构具体核定;同时,人民代表大会不经常化、具体化行使公共财政的审核权力。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实际成为政府自由裁量的权限,成为没有限制的公权。
  因此,沿着权力的割据格局,主要表现为不同政权部门的权力割据格局,对公共财政财产,首先完成了不同部门的分封。它作为土地分封的替代,使分封制获取了崭新的商品经济社会的外部形式。
  这样的做法引起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极度不平衡。一个事例予以证明。某嗜赌乡官输了钱后,说:“这有什么了不起,我让农民每户多交两斤包谷就是了”。一个乡官的权限是有限的,随着权限的上涨,收取的“包谷”就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
  这样几乎无法无天的公共财政权力,导致政府职能的畸变。它使权力机构在满足自我需要之外,形成极大的社会权力。前者通过权力机构大兴办公、盈利设施和其他充足保障,可予以管窥。由于权力割据不均,也导致不同部门使用公共财政财产的差异。同时,它形成了超级社会权力,表现为对经费、项目通过行政审批、审核、行政性论证的自由裁断。通过经费、项目的争取,辅之以经费、项目争取必须的社会交换措施,形成公共财产权力的梯级分封。
  这样的公共财政权力,故有“xx有权,政府有钱”社会话语概括。对这样一种“有钱政府”,显然无法进行行政能力的测评。因为反正体制延续,包谷定理存在,就有不断的财源。积极的财政政策也罢、不干预的财政政策也罢,总之施行政策所需的资金,“取之不竭,用之不尽”。
  但是,普通社会成员,不得不面临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医疗、教育等等开支,使多数人民不得不象“驴子”一样生活,身心俱疲。
  三、法治,誓将政府变“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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