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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及其构成部分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前段)。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场所。建设工程产品包括:各种房屋、各种管道,采矿业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防空设施的建设工程,各种构筑物,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等。建设工程产品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建设工程排除出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是相一致的(《EC指令》第2条、《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1款)。
    不动产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可以通过合同法得到救济;2、对于第三者受到的损害可以基于土地工作物责任获得救济; 3、不动产使用时间较长、在其间会自然发生变质、需要维修,很难认定缺陷的存在;4、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欧盟以及美国的立法例都对不动产不适用产品责任。
  虽然建设工程不受我国《产品质量法》规范,但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水泥、钢筋、构件等原材料,在与不动产混合之前,应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范的对象(《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后段,与《EC指令》第2条同)。而建设工程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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