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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检察权定位分析

  尽管实质上的独立已经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三权分立”说对权力配置模式的定格,使检察权不能完成其理论和法律上的独立定位,检察权的附着机构要么在法院要么在政府,检察权要么被视为行政权,要么被附属于审判权。对检察权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认定和位置指定,反映出“三权分立”不能自圆其说的缺陷,同时,向人们作了一个重要的提问:行政与审判之间的这个权力来自哪里?去到何方?权力配置这样重要的社会行为,决不是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随随便便或苟且权宜,理论上必须作出科学的回答,实践中应当采取最先进的方案。
  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构建,应当根据现实社会生活实际和需要。“三权分立”说中,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认识基础是将社会生活划分为两类,正常形态下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利益或意志冲突后的诉争活动,依此在适用法律的国家机构中设立行政权和审判权予以管辖调整,于是行政权和审判权都有了恰当的配置坐标和运行范围,形成了行政和审判两个泾渭分明的权力运行领域。国家权力形成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类行为的社会意义没有象现在这样被充分认识,因而对侵权行为多采取私了私诉方式。由于权利之争直接从行政领域或生活领域进入诉讼,公民起诉不存在国家权力的介入和中间环节,政府提起的诉讼则被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因而这种划分十分准确合理,对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产生了积极作用,并且,有助于权力运行效率的提高。然而,随着行为社会意义认识的深化和具有现代公诉意义的诉讼出现,随着案件的公诉比例日益扩大,这种平衡被渐渐打破,在行政和审判之间出现了新的权力运行空间,“三权分立”在其发展的末端面临着新的课题。
  国家追诉职能一部分来自行政机构,一部分则是对其他社会主体权利的集中,它的运行虽然只是社会事务的程序过渡,但是其效率和公正受到社会公众不亚于对审判和行政的关注。检察权在充满意志和利益冲突的领域中运行,其结果与其他法律适用结果一样,影响或决定着公民、法人、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失,因而必须对检察权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在检察与行政和审判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职能衔接和区别,是产生权力监督制约的基础和条件,没有检察权从行政权或审判权的剥离,就没有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检察权如果附着于行政容易导致行政恣意,如果附着于审判则容易产生审判不公,都会在初始阶段就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检察权的独立运行应当是符合社会需要的选择。而根据权力监督的一般原理,监督的效果取决于监督力与权力张力之间的对比关系,因而分权是权力配置理论与实践特别关注的问题,检察权同行政权或审判权的任何合并,都会因权力扩张膨胀而为实施监督增加难度,不难看出,从监督制约的需要出发,为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设置不同的国家职能,实现检察权的完全独立和进一步系统化也非常必要。
  检察权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是社会的选择而不是行政权或审判权的衍生,客观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而它不受行政权或审判权的支配左右,行政权既不能决定它管辖的事务更不能决定它的存废。检察权在运行中可以指控公民、可以指控法人,也可以站到政府的对面,因此,它不可能是行政权的附属。审判权以其法律裁判的身份,更不能兼容以国家追诉为特征的检察权。不论各国权力配置模式和诉讼制度有什么样的差别,有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实践是共同的,那就是对行政权进入诉讼领域的禁止或控制,这也是当初“三权分立”的设计人和实践者的初衷之一。如果行政权可以进入诉讼,“三权分立”就要打下折扣,如果行政权可以决定诉讼,“三权分立”就失去了意义。继续贯彻“三权分立”的精髓——权力制衡,就必须突破“三权分立”既定的非行政即“司法”的框框,检察权就应当定位于行政权之外,同理,也不能定位于审判权之中。
      八、检察权与行政权运行中的区别
  如前所述,检察权与行政权存在质的区别和配置位置的差异,体现了不同的国家职能,显然是法律适用中两类不同的国家权力主体,不仅如此,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也表现出独有的特点,进一步说明了检察权与行政权剥离的法理依据。
  1.行政目的与追诉目的的区别。国家生活有两种的形态,一种是各类社会主体正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利益和意志协调的社会关系;另一种是行为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义务,造成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两个不同的领域,行政权的主要部分在前一个领域运行,对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实施组织管理,目的在于建立、变更和消除一定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检察权则在后一个领域运行,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诉,目的是要求行为人服从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整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由于行政目的和追诉目的不同,形成了行政权和检察权运行客体的不同,即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差异,这是法理上划分国家权力的重要依据。
  2.行政方式与追诉方式的区别。检察权和行政权虽然同属法律适用权,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检察权的启动和运行与行政权的启动和运行存在显著区别。检察权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被动地启动,始终在意志冲突的状态下运行,并且,不对其运行的客体作实体处分,基本的运行方式具有意志冲突、程序和追溯性特征。行政权虽然也有一部分是在同样的情况下被启动和运行,但是,更多的或总体上是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实施管理,即预定国民经济、内政外交、精神文化等社会发展目标,主动地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完成,具有意志统一、实体和先导性特征。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配置发展趋势预测,行政管理形态和处罚形态的两种权力存在继续分解的可能。可见,行政权与检察权从法律适用的不同位置出发,一个主动运行一个被动运行,对社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以解决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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